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配給、配售權責 ( 91 年 08 月 21 日)
第6條
中央機關辦理配給、配售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經濟部:負責民生必需品配給、配售之綜合策劃、準備及督導事項。

二、國防部:負責國軍及其軍勤人員實物配給之策劃與督導實施。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負責食米配給、配售之策劃、準備及督導事宜。

四、其他各部、會、處、署、局:負責協助辦理民生必需品配給、配售有 關事宜。

第7條
地方機關辦理配給、配售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負責全市民生必需品配售之規劃與督導實施,並與相關 物資供應機關協調配合準備;其配售之執行,得參照縣 (市) 政府規 定辦理。

二、縣 (市) 政府:負責全縣 (市) 民生必需品配售之規劃及實施,其所 屬單位職掌區分如下: (一) 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綜合協調、督導民生必需品配售之準備及實施 。 (二) 建設局或由各縣 (市) 政府指定之承辦單位: 1 綜合協調有關單位負責民生必需品配售作業準備及督導實施。 2 配售物資需求申請、洽運、分配及儲存之督導實施;其年度配售 物資需求數量及金額估算表格式如附表 (二) 。 3 督導協調轄區各配售站之編成、開設與代辦商店之核定及配售憑 證 (紀錄表) 、計價憑單之印發;其格式如附表 (三) 、 (四) 。 (三) 警察局:負責配售站秩序之維護與違法案件之查處。 (四) 民政局:提供受配人口數資料;其受配人數預估表格式如附表 (五 ) 。 (五) 鄉、鎮、市、區公所: 1 負責配售執行小組、配售站、村里工作站之編組與開設及代辦商 店之協調選定及督導實施。 2 配售憑證 (紀錄表) 之分發。 3 有關配售物資申請、接收、分配及督導管理。

第8條
配給、配售物資供應機關 (構) 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負責食米之準備及供應。

二、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協調食油之準備及供應。

三、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食用鹽之準備及供應。

四、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協調液化石油氣之準備及供應。

五、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負責督導經營液化石油氣生產、輸入業務者,安 全存量之準備及配售之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