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配給、配售權責 ( 91 年 08 月 21 日)
第6條
中央機關辦理配給、配售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經濟部:負責民生必需品配給、配售之綜合策劃、準備及督導事項。

二、國防部:負責國軍及其軍勤人員實物配給之策劃與督導實施。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負責食米配給、配售之策劃、準備及督導事宜。

四、其他各部、會、處、署、局:負責協助辦理民生必需品配給、配售有 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