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配給、配售地區、對象、項目及標準
( 91 年 08 月 21 日)
第4條
配給、配售對象如下:
一、配給:國軍及其軍勤人員。
二、配售:一般國民及駐華外交人員、商務代表、外僑及其眷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