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配給、配售地區、對象、項目及標準 ( 91 年 08 月 21 日)
第3條
配給、配售地區如下:

一、配給:由國防部依權責訂頒。

二、配售:包括台、閩地區。

第4條
配給、配售對象如下:

一、配給:國軍及其軍勤人員。

二、配售:一般國民及駐華外交人員、商務代表、外僑及其眷屬。

第5條
民生必需品配給、配售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配給:國軍及其軍勤人員依國防部規定標準配給。

二、配售: (一) 項目包括食米 (以糙米為主) 、食油、食用鹽、炊爨用燃料 (以液 化石油氣為主) 及其他經指定之民生必需品。 (二) 配售標準如附表 (一) 。

前項炊爨用燃料,各用戶每月以申請一次為限,對使用天然氣用戶,於天 然氣中斷時,比照辦理之。其他各項民生必需品之配給、配售項量,得依 狀況由物資經濟動員分類計畫主管機關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公告增減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