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附則 ( 91 年 08 月 21 日)
第20條
本辦法之實施,由各機關 (構) 納入年度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 準備計畫內規劃辦理;必要時,應配合主管機關實施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