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附則 ( 91 年 08 月 21 日)
第18條
解除配售,應由主管機關報奉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第19條
執行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各級機關 (構) 列入年度施政計畫辦理;非公務 預算單位則報由上級機關編列之。

第20條
本辦法之實施,由各機關 (構) 納入年度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 準備計畫內規劃辦理;必要時,應配合主管機關實施演練。

第2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