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財務管理 ( 89 年 06 月 07 日)
第35條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陳分局長核定送秘書室 出納人員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或付款憑單上加蓋與原始憑 證相同之印章,並由秘書室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付訖 」之印戳後,填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還會計室登帳, 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