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財務管理 ( 89 年 06 月 07 日)
第34條
本分局歲出 (入) 概 (預) 算,由會計室依據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與年度施 政計畫、暨各單位提供之資料與分局長指示彙編之。決算依據有關法令規 定及年度施政計畫成果並按年終收支實況編製之。

第35條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陳分局長核定送秘書室 出納人員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或付款憑單上加蓋與原始憑 證相同之印章,並由秘書室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付訖 」之印戳後,填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還會計室登帳, 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

第36條
員工薪津由秘書室出納人員,依據員工異動通知單編造清冊,職員送人事 室、工友送秘書室核對後,再送會計室分別審核,陳分局長核定後,交會 計室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送秘書室出納人員轉發,並扣繳法定稅捐。

第37條
所有銀行往來對帳單,由秘書室出納人員負責核對,如有差額,應在對帳 單內詳細註明原因,至與財政部支付處對帳單,由會計室負責核對。

第38條
每月收支款項,依據現行會計制度規定,由會計室編製會計報告,陳上級 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