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財務管理 ( 95 年 06 月 12 日)
第40條
本局各項收支管理,除依國庫法、公庫法之規定外,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收入款項如屬規費或其他相關款項,收受時應立即開立本局自行收納 統一收據,並於當日結帳後填具繳款書依規定時限如數解繳國庫,另 將收據第二聯移送會計室登帳;收入之款項、票據、有價證券、保證 書如屬代收款項或其他未明性質款項,收受時應立即開立本局收款收 據,並將收據第二聯移送會計室開立傳票,將所收款項存入本局代收 款或保管款專戶。

二、支出款項由秘書室分依會計室所開支出傳票或付款憑單,簽開支票或 送支付處辦理支付。

三、收支執行由秘書室在收支傳票上註明編號、收付日期、支票號碼,登 入現金出納備查簿,並將國庫或銀行存款戶逐日核算後,編製現金結 存表,連同傳票及應附單據送會計室核結入帳。

四、現金結存表,分別依歲入、歲出由秘書室編製一式二份,一份送會計 室,一份秘書室存查。

五、每月國庫及銀行存款,應由會計室送請秘書室依據國庫及銀行存款核 帳清單與所記帳冊核對,如有未達帳項,並應編製銀行存款差額解釋 表,由會計室核符後簽陳局長核閱。

六、國庫、銀行及劃撥儲金帳戶存款支票之簽發,以主辦出納、主辦會計 及局長之印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