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財務管理 ( 95 年 06 月 12 日)
第38條
本局年度歲入、歲出預 (概) 、決算之編製,除依預算法、決算法、預算 編製作業手冊及決算編製要點之規定外,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歲入預 (概) 算,由各單位,衡酌以前年度實收狀況及各項影響 因素,預估年度收入,提供資料送交會計室編製。

二、年度歲出預 (概) 算,由各單位依據年度施政要項及奉准之預算員額 ,提供各項經費需求資料,送交會計室在行政院核定之歲出預 (概) 算額度內編製。

三、本局所編年度歲入、歲出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由會計室依各單位 所提實際需要情形,分別編製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報請核定據以執 行。

四、本局因業務增加,或臨時迫切需要,超出原預算或原預算無法支應時 ,由需求單位提供資料,簽奉核定後,送交會計室依法申請動支預備 金。

五、本局歲入、歲出預算,由會計室嚴密控制執行,於年度結束,依據執 行結果,編製單位決算。

第39條
本局會計事項之處理,除依會計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外,依照下列各款辦 理:

一、收入款項應由會計室依據秘書室所填收款憑證,予以審核入帳。

二、人事費支出,應經由人事室或秘書室及會計室分依職權辦理審核,就 分配預算範圍內支付。

三、業務、維護、設備等費用支出,應簽會會計室就各申請案,查明預算 餘額,奉核後,由承辦單位依規定辦理之。

四、旅運費支出,除奉准臨時公出之短程車資,得核實支付外,因公奉派 出差所需之旅費,會計室應依據實際出差地點及日程核實支付。

五、會計室依據各項收支原始憑證,分別編製收支傳票或付款憑單簽核後 送秘書室辦理。

六、各項收付實現後,由會計室分別依歲入、歲出編製各項表報及帳冊。

七、會計室依據各項表報及帳冊紀錄,按時編製會計報告分別報送。

八、本局各項經費收支情形,應由會計室依法按月公告。

第40條
本局各項收支管理,除依國庫法、公庫法之規定外,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收入款項如屬規費或其他相關款項,收受時應立即開立本局自行收納 統一收據,並於當日結帳後填具繳款書依規定時限如數解繳國庫,另 將收據第二聯移送會計室登帳;收入之款項、票據、有價證券、保證 書如屬代收款項或其他未明性質款項,收受時應立即開立本局收款收 據,並將收據第二聯移送會計室開立傳票,將所收款項存入本局代收 款或保管款專戶。

二、支出款項由秘書室分依會計室所開支出傳票或付款憑單,簽開支票或 送支付處辦理支付。

三、收支執行由秘書室在收支傳票上註明編號、收付日期、支票號碼,登 入現金出納備查簿,並將國庫或銀行存款戶逐日核算後,編製現金結 存表,連同傳票及應附單據送會計室核結入帳。

四、現金結存表,分別依歲入、歲出由秘書室編製一式二份,一份送會計 室,一份秘書室存查。

五、每月國庫及銀行存款,應由會計室送請秘書室依據國庫及銀行存款核 帳清單與所記帳冊核對,如有未達帳項,並應編製銀行存款差額解釋 表,由會計室核符後簽陳局長核閱。

六、國庫、銀行及劃撥儲金帳戶存款支票之簽發,以主辦出納、主辦會計 及局長之印鑑為準。

第41條
員工薪津由秘書室依據員工異動通知單編造清冊送人事室、會計室核對, 陳經局長核定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