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文書處理 ( 95 年 06 月 12 日)
第36條
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下:

一、收到機密文件,應將條碼黏貼於封套上並於電腦系統中登錄,主旨登 載密不錄由,且於密件收文簿上登記,送陳主任秘書拆閱分辦。

二、機密文書之收發處理,以專設文簿或電子檔登記為原則,並加註機密 等級;如採混合方式,登記資料不得顯示機密之名稱或內容。

三、機密文書之簽擬、陳核 (判) ,應由業務主管或其指定之人員處理, 並應儘量減少處理人員層級及程序。

四、分文 (交辦) 、陳核 (判) 、送會、送繕、退稿、歸檔等流程,除絕 對機密及極機密應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外,其餘非由承辦人員傳遞時 ,應密封交遞。傳送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交指定專責人員或承辦人員 親自簽收。

五、各機關對於機密文書之處理,應指定專人會同檔案、資訊、通信、政 風等業務承辦人員,實施查核。

六、機密文書對外發文時,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封套之紙質,須不能透視 且不易破裂;內封套左上角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封口及接縫處 須加貼薄棉紙或膠帶並加蓋密字戳記;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 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體積及數量龐大之機密文件,無法以前述方 式封裝者,應作適當之掩護措施。

七、辦理機密文書之簽擬稿、繕印打字時之廢件,或誤繕誤印之廢紙及複 寫紙等,應由承辦人員即時銷毀之;不能即時銷毀時,應視同複製品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保護之。

八、納入檔案管理之機密文書,應隨時或定期查核,其須變更機密等級或 解密者,應即按規定辦理變更或解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