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文書處理 ( 95 年 06 月 12 日)
第34條
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如下:

一、一般公文: (一) 最速件:一日。 (二) 速件:三日。 (三) 普通件:六日。 (四) 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來文訂有期限者,如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文得以普通 件處理時限辦理。 3.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五) 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日以上方可辦結之 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六) 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各機關得視事實需要 自行訂定。

二、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辦 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三、人民申請案件:應按其性質,區分類別、項目,分定處理時限,予以 管制。

四、人民陳情案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七章及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要點之規定辦理。

五、訴願案件:應依訴願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第一款處理速別之擬定,發文機關承辦人員應確實區分,各級人員應 詳加審核;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經由收文單位之主管或 指定之授權人員核定後,調整來文處理速別。

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公文處理時限,除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訴願案件 或其他依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不含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