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文書處理 ( 95 年 06 月 12 日)
第32條
歸檔案卷,各單位人員如須調卷參考,應填調卷單經單位主管核准,向秘 書室調閱;調閱非主管案件,其調卷單應會原單位主管或陳奉主任秘書以 上長官核准;機密文件,非經主任秘書以上人員之許可,不得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