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文書處理 ( 95 年 06 月 12 日)
第30條
發文人員應完成審查附件、掛號、印章、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緩 急,分別以普通、限時專送、掛號、快遞電傳、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寄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