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人事管理 ( 95 年 06 月 12 日)
第22條
本局職員請假須事先填請假單,公差人員須填公出單或出差請示單,奉批 後送人事室登記;差假人員應依規定指定代理人,公差人員回局時並應向 直屬主管說明公差辦事之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