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人事管理 ( 95 年 06 月 12 日)
第18條
本局職員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法令規定。

第19條
本局職員應依照規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

第20條
本局任 (遴) 用職員,依法派代後,人事室應即通知被派代人報到,被派 代人到職後,應即填妥就職報告單,由人事室通知會計、秘書及政風單位 ,並通知被派代人繳交資歷證件,依法辦理送審手續。

第21條
本局職員向上級有所報告時,除經指定或因緊急重大情事需直接陳述者外 ,應逐級陳報。

第22條
本局職員請假須事先填請假單,公差人員須填公出單或出差請示單,奉批 後送人事室登記;差假人員應依規定指定代理人,公差人員回局時並應向 直屬主管說明公差辦事之經過。

第23條
年終考績 (成) 由人事室查填各員考績 (成) 表,送單位主管依據平時考 核績效評分後,彙送考績委員會處理,俟依法核定後,並由人事室分別通 知被考績 (成) 人員。

第24條
本局職員調任或離職時,應依規定辦理移交,離職人員並應辦妥離職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