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庶務管理 ( 88 年 11 月 03 日)
第59條
各使用單位所借 (領) 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 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產減損單」,洽由財產經管部門依規定程序辦理 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