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庶務管理 ( 88 年 11 月 03 日)
第54條
本局各組室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單經各該組室主管核章後,送秘 書室核發。

第55條
各組室辦公需要所未預備之物品,應填具請購單經陳准或核准後送秘書室 購置之,如為大宗或重價者,應會同會計室比價辦理。

第56條
本局財產應由秘書室第二科設置經歷卡詳登名稱、種類、數量分別指定專 人保管之。

第57條
各單位 (人) 所借 (領) 用之財物 (含財產與非消耗品) ,在其使用期間 ,應經常注意保養,以確保財物之壽命。

第58條
各單位 (人) 所借 (領) 用之財物 (含財產與非消耗品) 如因故障損壞, 經由使用單位主管認定或由有關技術部門檢查鑑定確需整理者,應由使用 單位填具請修單送財物單位核轉事務單位派工或招商修理之。

第59條
各使用單位所借 (領) 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 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產減損單」,洽由財產經管部門依規定程序辦理 報廢。

第60條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所保管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 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 以毀損財物之市價為標準,按各財物規定壽限及其已使用時間折舊計算, 其折舊低於百分之三十時均按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第61條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 (保) 管財物 (含書面記載與 庫儲現品) 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財物經管部門,索回原借條, 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外,並追保責賠,其 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第62條
本局辦公房屋及宿舍由秘書室隨時察勘,如有重要修繕工程應依規定辦理 之。

第63條
本局警衛、駕駛、技工、工友之遴用分配、管理、考核、獎懲、保險均由 秘書室辦理之並與人事室取得密切聯繫。

第64條
本局車輛修繕及油量之消耗稽核,由秘書室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