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議規則  ( 90 年 03 月 28 日)
第13條
委員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之姓名。

五、出、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之姓名。

六、紀錄人員之姓名。

七、報告事項與決定。

八、討論事項與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