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總則 ( 92 年 03 月 26 日)
第3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主管業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督導所屬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