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總則 ( 92 年 03 月 26 日)
第1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組織條例第十 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所研究發展及各級人員執行職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辦理 。

第3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主管業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督導所屬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