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權責 ( 92 年 03 月 26 日)
第23條
本所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之意見不同時,由各該直屬上級主管決定之,涉及 其他組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組室意見不同時,陳請所長、副所長核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