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附則 ( 89 年 04 月 17 日)
第21條
各單位處理業務,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 ,應會商辦理。各處室意見不同時,由主任秘書協調;協調未決,陳由主 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