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附則 ( 89 年 04 月 17 日)
第17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重要計畫及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本科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查詢事項。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事項。

五、主管業務文稿之初核或代判事項。

六、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與考核事項。

七、本科例行業務之處理或核簽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18條
研究員、專門委員、技正、秘書、副研究員、編譯、專員、分析師、管理 師、設計師、技士、科員、助理設計師、技佐、辦事員、書記、雇員承長 官之命處理業務。

第19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 定之。

第20條
本會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 職務。

第21條
各單位處理業務,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 ,應會商辦理。各處室意見不同時,由主任秘書協調;協調未決,陳由主 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核定之。

第22條
本會設委員會議,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應出席,除主任秘書應 列席外,並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23條
本會設業務會報,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技監、參事、各 處室主管及附屬機關首長參加。

第24條
本會設業務協調會議,由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各處室主管及附屬機關 首長參加。

第25條
本會各單位召集之會議,如涉及其他單位者,應事先通知有關單位派員列 席。記錄核定後視實際需要分送。

第26條
本會文書、事務、財務、人事、政風管理依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27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