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附則 ( 89 年 04 月 17 日)
第18條
研究員、專門委員、技正、秘書、副研究員、編譯、專員、分析師、管理 師、設計師、技士、科員、助理設計師、技佐、辦事員、書記、雇員承長 官之命處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