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附則 ( 89 年 04 月 17 日)
第17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重要計畫及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本科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查詢事項。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事項。

五、主管業務文稿之初核或代判事項。

六、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與考核事項。

七、本科例行業務之處理或核簽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