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處務規程  考勤 ( 73 年 01 月 26 日)
第40條
本部職員無故不上班或上班後擅離職守者為曠職,曠職人員應按規定扣薪 ,曠職繼續達十日或一年內累計達三十日者,記大過乙次,仍繼續曠職者 ,再記大過乙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