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處務規程  考勤 ( 73 年 01 月 26 日)
第37條
本部工作人員,須以主動精神努力於業務之處理及學術之研究,各單位主 管尤應注意所屬人員工作之適當分配,並隨時督導推動。

第38條
本部辦公時間,依政府之規定;必要時,得指定人員加班。

第39條
本部職員應按時到部辦公,在簽到簿上親自簽到。

第40條
本部職員無故不上班或上班後擅離職守者為曠職,曠職人員應按規定扣薪 ,曠職繼續達十日或一年內累計達三十日者,記大過乙次,仍繼續曠職者 ,再記大過乙次。

第41條
本部職員簽到 (退) 簿由人事處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如有遲到、早退、曠 職者由人事處依照規定辦理。

第42條
預先簽到或簽退者一經查覺以曠職登記,委託他人或代替他人簽到或簽退 者,如經查覺簽報部長予以記過之處分,原委託人或被代替簽到 (退) 人 並以曠職登記。

第43條
本部職員之請假,依公務員給假規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