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處務規程  權責劃分 ( 73 年 01 月 26 日)
第26條
凡本部核定事項,明定可由部屬各機關代辦部稿者,應送由有關司處室會 核呈判,發文後原稿退回主辦單位歸檔,另以副本或抄件分送會稿單位存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