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處務規程  權責劃分 ( 73 年 01 月 26 日)
第25條
本部為提高行政效率,另訂定「經濟部與所屬行政機關權責劃分表」,以 為本部與各行政機關重要事項核定執行之依據。

第26條
凡本部核定事項,明定可由部屬各機關代辦部稿者,應送由有關司處室會 核呈判,發文後原稿退回主辦單位歸檔,另以副本或抄件分送會稿單位存 查。

第27條
部屬各機關內部之管理,在明定權責劃分範圍內應自行制訂明確之分層負 責明細表報部核定後施行。

第28條
本部為增進部屬各事業機構經營績效,另訂定「經濟部與所屬各公司董事 會暨經理人權責劃分表」,以為本部暨所屬事業機構重要事項核定執行之 依據。

第29條
部屬各事業機構董事會以下各級主管及各部門人員,應由各公司自行制定 明確之分層負責明細表、明定內部管理之權責,報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