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1 年 04 月 24 日)
第1條
本規程依貿易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貿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產業受害之調查。

二、關於前款調查之審議、受害之認定及擬採救濟措施之建議等事項。

三、關於貿易法第十九條規定損害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貨品進口救濟之諮詢事項。

五、關於貨品進口救濟事務之研究事項。

第3條
本會設調查組及法務室,分掌前條所列事項;調查組並得分科辦事。

第4條
本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議事、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 項。

第5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次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由主任 委員就左列人員聘兼之:

一、財政部次長一人。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五、對產業、經貿、財稅或法律等富有研究與經驗之學者、專家八人至十 人。

前項第五款聘兼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本會聘兼委員為無給職。

第6條
本會每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開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委員會召開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或專家列席。

第7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組長、室主任、副組長、科長、視察、技 正、專員、組員、技士、辦事員。

第8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分別由經濟部人事處、會計處派員兼任。

第9條
本會得聘請兼任顧問,隨時向本會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第10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備 註:附表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 ) 第 13026-3 頁)

第11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12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