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  ( 85 年 01 月 26 日)
第2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放射性廢料處理、貯存與處置設施設計、建造、運轉及除役或封閉等 安全分析之審查事項。

二、放射性廢料輸入、輸出、處理、貯存、運送與處置之管制及視察事項 。

三、核原料探勘、開發、生產、製造、再鍊、輸入、輸出、貯存、使用、 廢棄與轉讓之審查及管制事項。

四、核燃料輸入、輸出、貯存、廢棄與轉讓之審查及管制事項。

五、放射性物料管制法規及技術準則之研擬事項。

六、放射性物料有關之教育宣導及溝通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放射性物料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