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  ( 85 年 01 月 26 日)
第1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2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放射性廢料處理、貯存與處置設施設計、建造、運轉及除役或封閉等 安全分析之審查事項。

二、放射性廢料輸入、輸出、處理、貯存、運送與處置之管制及視察事項 。

三、核原料探勘、開發、生產、製造、再鍊、輸入、輸出、貯存、使用、 廢棄與轉讓之審查及管制事項。

四、核燃料輸入、輸出、貯存、廢棄與轉讓之審查及管制事項。

五、放射性物料管制法規及技術準則之研擬事項。

六、放射性物料有關之教育宣導及溝通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放射性物料管理事項。

第3條
本局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4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庶務、出納、議事、公共關 係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5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綜理本局業務;副局長一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襄助局長處理業務。

第6條
本局置組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八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其中技正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技士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科員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 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七人,科員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 等;技佐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三人,職務列委 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7條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第8條
本局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9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10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臨時專案小組,遴聘學者、專家為委員,均為無 給職;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1條
本局對外公文,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 局行文:

一、依照會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二、曾經報會核准事項。

第12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之。

第1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