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  ( 85 年 01 月 26 日)
第10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臨時專案小組,遴聘學者、專家為委員,均為無 給職;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