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技師懲戒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 ( 101 年 03 月 06 日)
第9條
懲戒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