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技師懲戒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 ( 101 年 03 月 06 日)
第8條
懲戒委員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 定委員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