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技師懲戒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 ( 101 年 03 月 06 日)
第7條
懲戒委員會收到報請懲戒案件後,依下列程序處理之:

一、通知被付懲戒之技師,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必 要時並得通知其到會陳述,其不遵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懲戒委 員會得逕行處理。

二、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被付懲戒技師所屬之技師公會提供意見。

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三人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並作成預審意 見;預審委員至少應有一人為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被付懲戒之技 師同一科別或該科別所屬數科聯合技師公會代表。

四、提付懲戒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製作懲戒決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