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技師懲戒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 ( 101 年 03 月 06 日)
第15條
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應於作成後十日內,分別送達被付懲戒之技師及申請交 付懲戒者。

被付懲戒之技師,對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時,得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 定申請覆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