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技師懲戒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 ( 101 年 03 月 06 日)
第11條
懲戒委員會審議時,應通知被付懲戒之技師到場陳述意見;必要時,被付 懲戒之技師得會同代理人一人至三人共同到場。被付懲戒之技師未依通知 所定期日到場陳述意見者,審議程序不受影響。 前項人員應於決議之前退席;所陳述之意見,應列入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