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3 年 04 月 09 日)
第1條
經濟部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六條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七條之規定,並為 處理投資、技術合作及產業技術引進事宜,特設投資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 稱本會) 。

第2條
本會由下列機關人員充任委員組織之,並以經濟部次長為主任委員:

一、國家安全局副局長。

二、內政部次長。

三、外交部次長。

四、國防部副部長。

五、財政部次長。

六、經濟部次長。

七、交通部次長。

八、勞動部次長。

九、衛生福利部次長。

十、文化部次長。

十一、科技部次長。

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五、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十八、中央銀行副總裁。

十九、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局長。

二十、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第3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室: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行政室。

第4條
本會每二星期召開委員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開之 。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委員會之召開,除第二條所列委員外,並得由主任委員邀請其他有關機關 或專家於開會時列席。

第5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業務;副執行秘書一人, 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第6條
本會各組室職掌如左:

一、第一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 華僑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核。 (二) 外國人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 華僑及外國人來華技術合作申請案件之審核。 (四) 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申請案件之審核。 (五) 華僑投資人身分認定及更換華僑投資代理人之核定。

二、第二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 對大陸地區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核。 (二) 對大陸地區技術合作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 對外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核。 (四) 對外技術合作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第三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活動申請案件之審核。 (二) 經濟部主管之公民營事業聘僱國外人員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 經濟部主管之公民營事業聘僱國外人員之諮詢服務。

四、第四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 投資、技術合作及相關業務法令之研擬。 (二) 投資案之追蹤、考核與統計分析。 (三) 技術合作案之績效查核及分析。 (四) 投資事業營運狀況之調查及分析。 (五) 投資、技術合作資料之建立登記及保管。

五、行政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 文件之收發、分文、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 印信之典守及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三) 經費之出納保管事項。 (四) 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五) 公文稽催與處理時效之追蹤、考核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五目事項,由行政院僑務委員會派員辦理之。

第7條
本會置組長、專門委員、室主任、秘書、技正、編審、專員、組員、技士 、辦事員、書記,掌理各項業務。

第8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9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10條
本會得聘請兼任顧問,隨時向本會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第11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編 制 表 │ ├─────┬─────┬──┬───────────────┤ │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 ├─────┼─────┼──┼───────────────┤ │主任委員 │簡任 │(一)│由經濟部次長兼任。 │ ├─────┼─────┼──┼───────────────┤ │執行秘書 │簡任 │一 │ │ ├─────┼─────┼──┼───────────────┤ │副執行秘書│簡任 │一 │ │ ├─────┼─────┼──┼───────────────┤ │組長 │薦任至簡任│四 │ │ ├─────┼─────┼──┼───────────────┤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一 │ │ ├─────┼─────┼──┼───────────────┤ │室主任 │薦任 │一 │ │ ├─────┼─────┼──┼───────────────┤ │秘書 │薦任 │二 │其中一人得列簡任。 │ ├─────┼─────┼──┼───────────────┤ │技正 │薦任 │二 │ │ ├─────┼─────┼──┼───────────────┤ │編審 │薦任 │二 │ │ ├─────┼─────┼──┼───────────────┤ │專員 │薦任 │一○│ │ ├─────┼─────┼──┼───────────────┤ │組員 │委任至薦任│五 │ │ ├─────┼─────┼──┼───────────────┤ │技士 │委任至薦任│二 │ │ ├─────┼─────┼──┼───────────────┤ │辦事員 │委任 │九 │ │ ├─────┼─────┼──┼───────────────┤ │書記 │委任 │一三│ │ ├──┬──┼─────┼──┼───────────────┤ │人事│主任│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室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 │以薦任第八職等辦理。 │ ├──┼──┼─────┼──┼───────────────┤ │會計│會計│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室 │主任│ │ │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 │以薦任第八職等辦理。 │ ├──┴──┼─────┼──┼───────────────┤ │合 計│ │五五│ │ │ │ │(一)│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第12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