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  總則 ( 92 年 02 月 06 日)
第6條
各機關之人員於其職掌或業務範圍內,有應屬國家機密之事項時,應按其 機密程度擬訂等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即報請核定;有核定權責人員 ,應於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