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  罰則 ( 92 年 02 月 06 日)
第34條
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