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  罰則 ( 92 年 02 月 06 日)
第32條
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 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條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條
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5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毀棄、損壞或遺失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者,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7條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38條
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