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  罰則 ( 92 年 02 月 06 日)
第33條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