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  國家機密之維護 ( 92 年 02 月 06 日)
第22條
立法院依法行使職權涉及國家機密者,非經解除機密,不得提供或答復。

但其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得於指定場所依規定提供閱覽或答 復。

前項閱覽及答復辦法,由立法院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