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 85 年 12 月 04 日)
第11條
醫院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 止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