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附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52條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 )政府執行之權限,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益團體辦理;其 成員因執行委任或委託事務所知悉之資訊,負保密義務。

前項之公益團體,不得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接受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 權,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