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附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 合之影音資料。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