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 92 年 02 月 14 日)
第15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接獲申請保護或通知保護後,應審查受保護人之需要, 為下列一種或數種之暫時保護:

一、旅費之資助。

二、各種車票之代購及供給。

三、膳宿費之資助。

四、戶口之協助申報。

五、醫藥費之資助。

六、護送受保護人回籍、回家或護送至其他處所。

七、小額借款。

八、其他必要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