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  ( 88 年 02 月 24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受戒治人所外戒治依本辦法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

第3條
受戒治人於社會適應期之階段,得實施所外戒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得參與:

一、入所後曾違背紀律者。

二、曾受徒刑、保安、感訓及戒治處分者。

三、曾有脫逃紀錄者。

四、經撤銷停止戒治者。

五、另案偵審中或尚有徒刑、拘役、強制工作、感訓處分、保護處分及中 途學校之特殊教育待執行者。

第4條
所外戒治方式如下:

一、接受行政院衛生署指定辦理藥癮治療之醫事機構戒治。

二、參與政府立案之社教機構所主辦具有戒治功能之活動。

前項所外戒治應由所方派員戒護實施。

第5條
受戒治人實施所外戒治,應於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行之。

國定例假日停止實施所外戒治。

第6條
受戒治人所外戒治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從事與戒治無關之活動。

二、服從戒治所管教人員及所外戒治機構人員之指導。

第7條
受戒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情節重大者,戒治所得停止其所外戒治。

第8條
所外戒治之受戒治人,應與所內受戒治人分別收容。

第9條
戒治所應按月將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內容及名冊,函報法務部 (如附表) 。

附表 ○○○○戒治所辦理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報告表 民國○年○月○日 ┌──────────────────────────────┐ │所外戒治方式: │ ├────┬───┬──────┬────┬─────────┤ │機構名稱│時 間│地 點│指導人員│ 活 動 內 容 │ ├────┼───┼──────┼────┼─────────┤ │ │ │ │ │ │ ├────┴───┴──────┴────┴─────────┤ │受戒治人名冊: │ ├──┬──┬──┬──┬──┬────┬──┬────┬──┤ │編號│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入所日期│成績│外出次數│備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總人數: │ └──────────────────────────────┘
第10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法務部另定之。